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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雪娟与张莹、丁云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娟,张莹,丁云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709-1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娟。被执行人张莹,、。被执行人丁云信。申请执行人陈雪娟与被执行人张莹、丁云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雪娟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莹、丁云信名下的各一处房产(都被他人设置抵押,本院正在处置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丁云信在银行的退休工资帐户,另查明目前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银行存款、其他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告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将被执行人张莹、丁云信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7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