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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清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俊,张小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刘清俊,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志丹县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志丹县城南。公民身份号码:61060251955********。被执行人张小宏,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个体司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保险公司家属院1号楼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2********。刘清俊与张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小宏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清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小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宏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清俊100000元及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2分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张小宏自动履行500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刘清俊已领取。2015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张小宏从2015年11月9日起每月偿��申请执行刘清俊10000元直至将剩余50000元本金清偿完毕。剩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张小宏于2016年7月9日前一次性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