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立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受字第3号起诉人:淄博高丽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积家村北。法定代表人:谢月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提出如下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5月1日签订的《苗木园地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两年租金共计人民币48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起诉许福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人就同一事实于2014年6月20日到我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苗木园地租赁合同》,我院作出(2014)张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起诉人不服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淄民一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起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再次起诉,违犯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其起诉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淄博高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延成审判员  赵艳芹审判员  马江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