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浔与方炳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陈浔。被执行人方炳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浔与被执行人方炳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炳法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越阳一小区8幢4单元和坐落于义乌市天元*滨江国际1-1102室的房产,但一时无法处置(上述房产系永康法院首封,且均抵押于建行义乌分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方炳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18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