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孙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323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玖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大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