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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孙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323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玖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大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