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5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与被告郭永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郭永明,苗付梅,赵曙,任秀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5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负责人宋海斌,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波、艾华,陕西正北铝焊丝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明。被告苗付梅。被告赵曙。被告任秀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与被告郭永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