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与珠海市斗门区现代农业开发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37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陆煊,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艳娥,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逯健芸,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现代农业开发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叶维满,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鸿钦,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现代农业开发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晓南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华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