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13号之一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黎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涵,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佳镔,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