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新文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4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王新文,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新文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现仍在监狱服刑,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4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