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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洋县阿波罗餐具配送中心与被执行人闫宝国、商晓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阿波罗餐具配送中心,闫宝国,商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洋县阿波罗餐具配送中心。代表人杨本明,配送中心业主。被执行人闫宝国,男,汉族,火锅店业主。被执行人商晓华,女,火锅店职员。申请执行人洋县阿波罗餐具配送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洋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闫宝国、商晓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621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