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房建二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房建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308国道。法定代表人刘从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房建二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王从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1)崂民二商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2011)崂民二商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已过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