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静兰、侯慧敏诉被告临泉县房产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兰,候慧敏,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韦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00031号原告吴静兰,女。原告候慧敏,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樊明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6275727-X。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斌,任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韦成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候峰民,安徽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静兰、候慧敏不服被告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临房字第201211**号房屋权属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遇到影响诉讼继续进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煌真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韦士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亚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