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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喻xx诉陈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喻xx,女,1957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xx,男,1987年出生,汉族。原告喻xx诉被告陈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xx承担案件受理费107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5年9月23日,权利人喻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xx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喻xx案件受理费1076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前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兆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