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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丽平与被告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平,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901号原告高丽平,女,1980年6月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照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审理了原告高丽平与被告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高丽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