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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树有与程长胜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树有,马银明,程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75-4号申请人程树有,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银明,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程长胜,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银明、程长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长胜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