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戚某麦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某麦,戚某江,戚某录,戚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戚某麦,女,192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戚某江,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戚某录,男,1964��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戚某清,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某麦与被执行人戚某江、戚某录、戚某清赡养纠纷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戚务录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600元,被执行人戚务江、戚务清分别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2015年度赡养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