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梁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梁某某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素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