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曾建光与谭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光,谭文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61号原告曾建光,男,1976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一村**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76********。委托代理人郭维,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等特别授权。被告谭文雄,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神龙小区**栋***号。公民身份号:4302231965********。原告曾建光诉被告谭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建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建光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建光撤回对被告谭文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曾建光承担。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