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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冯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马某,男,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建,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90年4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杰,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冯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 判 长  鱼 跃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