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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葛彩琴诉被告郭强、陈林、郭利兵王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彩琴,郭强,陈林,郭利兵,王振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葛彩琴,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樊培庭,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强,男,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委托代理人郭有富,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大同市南郊区梓家村217号,身份证号码:140211195212083332,系郭强父亲。被告陈林,女,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被告郭利兵,曾用名郭斌,男,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被告王振东,男,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彩琴与被告郭强、陈林、郭利兵王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彩琴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彩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法院退还原告1750元,被告自愿负担1750元审判员  王建超审判员  周 鑫审判员  刘玉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