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008号余红菊与黎贵杰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余红菊,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黎贵杰,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余红菊诉被告黎贵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黎贵杰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0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