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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张执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上海华通电气有限公司与淄博鸿联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通电气有限公司,淄博鸿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张执字第28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北工业新区江场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鸿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石府路南。法定代表人张俊修,董事长。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6)闸民二(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3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6)闸民二(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