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甲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吴某某甲。委托代理人曹寒松,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某。原告吴某某甲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曹寒松、被告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各半承担;3、婚生子吴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钱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常年不在家中,都是被告在照顾婚生子吴某乙及家庭。现房屋拆迁,应给予其相应的份额。另外,原告曾向被告父亲借款五万元,要求归还。经审理查明,吴某某甲、钱某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吴某某甲认为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涉诉。庭审中,吴某某甲要求与钱某某离婚,钱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户表、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近二十年,夫妻矛盾是因生活琐碎引起,双方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此外,子女的成长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尚未完全破裂。望双方互谅互谅,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某甲与被告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