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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飞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彭传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彭传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赵飞,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被告彭传德,男,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彭传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原告本人,案件无法审理,需中止本案的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建超审判员  刘玉莲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