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与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西关南街。法定代表人闫科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刚,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土地监察队干部。委托代理人苏高峰,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土地监察队干部。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汤峪镇小法仪村*组。法定代表人李善福,经理。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与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3)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罚款157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6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罚款157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6元,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3)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宝军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军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