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怀仁县。委托代理人马某,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怀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所争议的第三项工程(大同云中商城),针对该工程款结算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审理终结,而该工程款结算与本案有害关系,故本院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美山审判员 杨宝春审判员 庞乃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