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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怀仁县。委托代理人马某,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怀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所争议的第三项工程(大同云中商城),针对该工程款结算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审理终结,而该工程款结算与本案有害关系,故本院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美山审判员  杨宝春审判员  庞乃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