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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受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受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上海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淞沪路***号708A-7室。法定代表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原审自诉人某某公司起诉上海甲传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浦受初字第66号刑事裁定,对某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某某公司提出,所提交的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确认商业秘密的存在;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依法立案追究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该份鉴定意见,尚不能证明某某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自行约定内容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此外,根据上诉人的陈述,上诉人已就相同事实向其他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并已立案,故不应再予立案。综上,对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长坤代理审判员  邬小骋代理审判员  巩一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林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