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王灿、龚太远、李娟、范新中、贺为民、张小纯、彭满林、李普清金融借款合同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被执行人龚太远。被执行人王灿。被执行人范新中。被执行人李娟。被执行人贺为民。被执行人张小纯。被执行人彭满林。被执行人李普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灿、龚太远、李娟、范新中、贺为民、张小纯、彭满林、李普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湘法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一、由被执行人贺为民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张小纯、李娟、范新中、王灿、龚太远、彭满林、李普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灿、龚太远、李娟、范新中、贺为民、张小纯、彭满林、李普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韧审 判 员 沈振杰审 判 员 胡湘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新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