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1128246-1。法定代表人:范溢,局长。被执行人:黄卫东,性别:××,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丰州村楼下***号。公民身份号码:×××3154。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黄卫东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浠工商处字(2014)6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浠工商处字(2014)66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浠工商处字(2014)663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浠工商处字(2014)66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向明审判员 汪希元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