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鹿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履行给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款26121.25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2612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帆执行员 岳 超执行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