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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贺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378号原告贺某。被告高某。原告贺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7月21日、8月12日、9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生一子后双方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夫妻之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高某经常对贺某及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自2005年起,高某即与其他女人有染,给贺某精神及身体上造成双重伤害,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越来越淡薄。现夫妻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贺某抚养教育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俩自中专时起即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生活幸福,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贺某与高某于1997年相识恋爱,2005年8月28日生子高宇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11年9月17日,高某写下保证,内容为:2011年9月17日以前的事一页纸翻过去,谁都不许再提,双方都互敬互爱,把日子过好,高某绝不动手打她,如果做不到,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贺某提出任何要求离婚,高某都同意。贺某自2012年9月份承包经营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南许阳村幼儿园,2013年6月份,高某与他人共同经营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小马头村幼儿园,近两年来,双方因经营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庭审过程中,贺某坚决要求离婚,高某则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仍各持己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创业,已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共同育有一子,现孩子尚未成年,即将进入青春期,情绪易产生波动,和谐的家庭关系能为孩子营造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氛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双方应多从责任等方面考虑孩子的感受为宜。希望双方共同审视出现的问题,多深思,多反省,彼此要相互包容,在创业中感受欢乐,在付出中体验幸福,遇事后要充分沟通,共同作出理性的选择。综上,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道强审 判 员  赵妍爽人民陪审员  周梦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