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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谟湘与王子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谟湘,王子钰,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严雪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谟湘,户籍地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钰,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谟湘,董事长。原审被告:严雪铵,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李谟湘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谟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