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景华诉被告尚会中、王玉荣、王维林、杨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景华,尚会中,王玉荣,王维林,杨志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997号原告崔景华,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兴乡东前进村。被告尚会中,男,194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头台镇。被告王玉荣,女,194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头台镇。被告王维林,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头台镇。被告杨志荣,女,194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头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景华诉被告尚会中、王玉荣、王维林、杨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就该纠纷已经另案诉讼,本着一事不再理原则,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6元,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曲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