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程雪陶与王小峰、何跃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83号原告程雪陶。被告王小峰。被告何跃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雪陶与被告王小峰、何跃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雪陶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雪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程雪陶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