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吕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魏亦斌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阎文超-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