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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吕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魏亦斌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阎文超-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