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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686号原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国余。委托代理人:章火明、夏炜涛,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1873元,保全费1382元,合计325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