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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8号佛山市三水众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众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佛山市三水众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发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亚平、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村(深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桂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三水众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