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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终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生龙与被上诉人安学荣、第三人王卫军、吴学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终字第439-1号本院2015年7月30日对上诉人吴生龙与被上诉人安学荣、第三人王卫军、吴学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石民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石民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倒数第3行“吴生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铎”补正为“吴生龙的委托代理人李金铎”;第6页倒数第10行“安生荣依据”补正为“安学荣依据”。审 判 长  姜 敏审 判 员  马玉兰代理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