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终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生龙与被上诉人安学荣、第三人王卫军、吴学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终字第439-1号本院2015年7月30日对上诉人吴生龙与被上诉人安学荣、第三人王卫军、吴学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石民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石民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倒数第3行“吴生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铎”补正为“吴生龙的委托代理人李金铎”;第6页倒数第10行“安生荣依据”补正为“安学荣依据”。审 判 长 姜 敏审 判 员 马玉兰代理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