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敦化市三诺木工胶销售处诉被告刘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敦化市三诺木工胶销售处。经营者吴卫东,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南11西路17-1号3-4-2。被告刘广友,50岁,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三诺木工胶销售处诉被告刘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三诺木工胶销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1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国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