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谢遵莲与祖建、房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遵莲,祖建,房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45号原告:谢遵莲,女,1963年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祖建,男,198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房冬冬,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遵莲与被告祖建、房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遵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祖建的起诉。本院认为:谢遵莲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祖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遵莲撤回对被告祖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审理终结后一并确定。代理审判员 魏言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