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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谢遵莲与祖建、房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遵莲,祖建,房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45号原告:谢遵莲,女,1963年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祖建,男,198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房冬冬,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遵莲与被告祖建、房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遵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祖建的起诉。本院认为:谢遵莲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祖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遵莲撤回对被告祖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审理终结后一并确定。代理审判员  魏言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