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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与黄小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黄小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780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镇水南太鹤大桥桥头电信综合楼5楼。诉讼代表人:周宗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良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黄小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777号二楼。诉讼代表人:吴锦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与被告黄小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