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隆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隆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丰胜饮食文化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6041342-2。法定代表人陆学伟,职务: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刘隆如,男,1960年6月2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个体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金星托福园2栋1单元104元,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6006261818。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516号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隆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52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玲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艳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