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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国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锋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90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国锋,个体。2012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燕红,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国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国锋及其辩护人赵燕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江国锋在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X号X号楼X户住处容留翟某、姜某、董某、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3月初的一日晚10时许,被告人江国锋在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X号X号楼X户住处容留姜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早晨,翟某、刘某又先后至江国锋住处,被告人江国锋容留姜某、翟某、刘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查获。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国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江国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其只容留姜某吸食毒品,未容留翟某、董某和刘某吸毒;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其未在第二天早晨容留姜某、翟某、刘某吸食毒品。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江国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江国锋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江国锋在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X号X号楼X户住处容留翟某、姜某、董某、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3月初的一日晚10时许,被告人江国锋在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X号X号楼X户住处容留姜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早晨,翟某、刘某又先后至江国锋住处,被告人江国锋容留姜某、翟某、刘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查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1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青岛市泛海名人小区X号楼X房间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被告人江国锋抓获。2、被告人江国锋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0日左右一天9、10点钟,姜某和翟某到我位于市南区福州南路X号X号楼X户家中找我,当时我和董某在吸毒,桌在上摆着吸毒用的冰壶和打火机,还有一些冰毒在锡纸上放着,大约0.3克。我让姜某和翟某一起吸食冰毒,她们两个就拿起冰壶和冰毒吸了起来,就这样我和董某、姜某、翟某我们四人轮流吸食冰毒。这时刘某来找我,进门后看到我们在吸食冰毒,我又招呼刘某一起吸毒,刘某就拿起冰壶和剩下的一点冰毒吸了几口。201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姜某到我家中找我,当时我自己在家里吸食冰毒,我吸毒用的冰壶和打火机及大约0.2克冰毒在锡纸上放着都放在桌在上。我让姜某一起吸,姜某拿起冰壶和冰毒吸了几口,我也吸了几口,然后我们就各自休息了。第二天一早,翟某来找姜某,没多久刘某也来了,我就招呼她们一起吸食冰毒,我和姜某、翟某、刘某四个人一起把这0.2克冰毒吸完了,然后她们就走了。2015年3月12日17时许,翟某来到我家,我让董某开门,警察进来将我们抓获。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江国锋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市南区福州路X号X号楼X户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对刘某、翟某、姜某、董某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3、证人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0日左右一天上午,我与翟某到江国锋位于福州南路泛海名人广场X号楼X户家中,当时董某也在,我们聊了会天,后在江国锋家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201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我到江国锋家玩,在客厅内吸食了一些毒品冰毒。第二天早上,翟某、刘某先后来到江国锋家,她俩来了后也都在客厅内吸食了一些冰毒。吸食完后,我和刘某一起走了。辨认笔录,证实姜某对吸毒的地点市南区福州路X号X号楼X户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对被告人江国锋及刘某、翟某、董某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4、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0日左右一天上午,其到江国锋家看到姜某、翟某和董某已经在江国锋家中,当时大厅的茶几上还摆在冰壶,冰壶边上还有用来吸食冰毒的板,上面还有一些冰毒,于是其就坐下和姜某、翟某、江国锋一起吸食了冰毒。其没看到董某溜冰,过了一会董某就走了。2015年3月初的一天,其到江国锋家,姜某、翟某已经在江国锋家中了,这次也是大厅的茶几上摆着冰壶和板,板上有未吸完的冰毒,也是其与江国锋等四人一起吸食了冰毒。辨认笔录,证实刘某对被告人江国锋及翟某、姜某、董某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5、证人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9点左右,其到江国锋家中,当时江国锋和一个男人在家中,桌子上摆着一把冰壶,冰壶的锅子里还有一点冰毒。其说了会话,就用打火机烤着吸食了几口,江国锋也吸食了几口,这个男子离开了。后姜某来了,拿着冰壶吸食了几口冰毒。又过了一会,刘某来了,其过了一会就走了。2015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其到了江国锋家中,姜某已经在江国锋家中。江国锋在玩电脑,桌子上摆着冰壶,江国锋从口袋里拿出一点冰毒放到冰壶的锅子里,其与江国锋、姜某都吸食了几口冰毒。一会儿刘某也去了,不知道是江国锋还是刘某拿出大约0.1克冰毒,其与江国锋、刘某、姜某四人每个人吸食了几口冰毒。2015年3月12日,其配合民警在江国锋家中将江国锋和另一名男子抓获。辨认笔录,证实翟某对吸毒的地点市南区福州路X号X号楼X户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对被告人江国锋及刘某、姜某、董某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6、证人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0日,我到江国锋位于市南区福州南路泛海名人小区X号楼X户住处找江国锋玩,后过了一会有一个较瘦的女子来找江国锋,江国锋拿出冰毒,我们三人在江国锋家中吸食了冰毒。后一个较胖的女子来了后坐下也开始吸毒。因为我跟那两个女孩不熟悉,我就坐在了一边没再吸食。又过了一会江国锋的对象(指刘某)来了,然后他们四个人就坐在那儿吸毒,我就走了。2015年3月12日,我在江国锋家中被警察抓获。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董某对被告人江国锋及姜某、翟某进行了辨认,辨认无误。7、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证实经提取被告人江国锋及证人姜某、翟某、董某的尿样检测均呈阳性;8、不动产登记信息材料,证实市南区福州南路X号X栋X户房产产权人系江国锋。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江国锋的前科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江国锋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国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国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江国锋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江国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证人翟某、姜某、刘某、董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江国锋于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容留翟某、董某、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事实,以及2015年3月初的一天早晨容留翟某、姜某、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事实,被告人江国锋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江国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江国锋在开庭审理过程未能如实供述其容留翟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事实,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江国锋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江国锋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尚能当庭表示认罪,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国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家强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昊书 记 员  袁升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