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卞济义与应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济义,应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卞济义。委托代理人:叶益林,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济义与被告应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卞济义负担。审 判 员 骆革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