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丁伟群、张国卫与张国卫、董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群,张国卫,董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953号原告:丁伟群。委托代理人:王江伟,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卫。被告:董巧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群与被告张国卫、董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伟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