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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丁伟群、张国卫与张国卫、董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群,张国卫,董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953号原告:丁伟群。委托代理人:王江伟,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卫。被告:董巧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群与被告张国卫、董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伟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