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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涂传须与陈恒军、涂玉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传须,陈恒军,涂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463-1号申请执行人:涂传须,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陈恒军,又名陈松,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涂玉芳,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系被告陈恒军妻子。申请执行人涂传须因被执行人陈恒军、涂玉芳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22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2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张银玉代理审判员  蔡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弼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