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与骆某某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中国xxxxxx有限公司xx县支行。负责人刘xx,行长。委托代理人张xx,男。被告骆xx,男。被告冯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xxxx有限公司xx县支行诉被告骆xx、冯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xxxx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xxxx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春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咏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