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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中法民三劳仲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符武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符武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湛中法民三劳仲字第1号申请人: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北站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艾冬,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遂溪县,系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行政部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祖裕,广东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符武才,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现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代理人:黄锦德,广东启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粤华公司)与被申请人符武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粤华公司不服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湛劳人仲字(2015)第6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同意于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的10天内支付被申请人符武才89000元以终结本案;双方不得就本案涉及的纠纷再主张任何权利。二、案件受理费由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承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申请费400元由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玲审 判 员  黎振华代理审判员  卢珍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浩光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