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25号原告陈某甲,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某乙,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陈某甲诉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