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鑫鑫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安徽鑫鑫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西建德村。组织机构代码72669931-6。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树新,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美霞,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鑫鑫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孙杰,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鑫鑫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鑫鑫轮胎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众林 搜索“”